太陽能光電系統申請獎勵補助條例
一、經濟部能源局(簡稱本局)申請要點:
1.併聯型系統:換流器(Inverter)具有逆送電功能,可操作於併聯模式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2.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條件及對象:中華民國國民、法人、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立醫院,於本要點實施後在台灣或離島地區新設或擴增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且未曾獲得本要點補助之系統,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3.申請補助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且其裝置容量應達一峰瓩(1KW)以上。
4.申請補助者應於系統設置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系統設置於建物上者,應檢具該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三)系統直接設置於土地上者,應出具該座落土地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四)前二款所應提出之文件非申請人所有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人使用之文件;使用期限須在五年以上。
(五)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六)申請須知規定之其他文件。
5.本要點補助標準每峰瓩裝置容量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總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
6.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以書面或評選會議方式審查申請補助案件。申請補助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者,由委員三人至五人為之;採評選會議審查者,由委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委員審議補助案件,應依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示範效果及實際使用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
7.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局及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共同簽訂補助契約;於系統竣工後二 個月內,依約檢具系統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及相關撥款申請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受補助者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於補助款撥付日後五年內依約配合本局辦理展示活動,並定期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
8.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時,需提出下列履約保證:
(一)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供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保證期間五年,履約保證以銀行本行 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者,得提供該機關(構)之履約保證函替代之。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一人(含)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
(三)保證期間五年。
9.本局及受委託之執行機構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者設置及利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情形。
10.合約簽定:獲核定補助之申請者,必須履行下列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並獲執行單位同意者外,於接獲通知申請案核定日起最遲二個月內辦理簽訂合約,逾期視同放棄。
(一)應盡義務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之建造,並於顯明處標示「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 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字樣。 應配合執行五年之示範展示、實地測試,並每半年申報六個月之生產營運資料,包括電能之生產、回售資料及故障頻率等測試數據及使用狀況調查。 應接受作業承辦機構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數據之收集。
(二)應履行維持系統安全運轉及維修之義務。 對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其系統設計、施工安裝、竣工後之運轉、維護暨系統之一切安全管理,概由申請人負責。
11.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補助契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未能依補助契約規定,配合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本局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二、申請程序
(一)繳交申請文件:
申請者應備妥申請設置計畫書,並請編頁碼裝訂成冊繳交。申請偏遠及離島地區太陽光電緊急防災發電系統設置補助者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半額補助者一式八份(正本一份,影本七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七七館 工研院材料所太陽光電推廣計畫」提出申請。
申請偏遠及離島地區太陽光電緊急防災發電系統設置補助者,其申請相關資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推薦,中央政府之設施申請設置補助,應由設施管理或使用機關函送申請。
(二)設置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基本資料
2.基本資料表。
3.設置目的。
4.設置場所。
5.裝置容量。
6.系統設備規格、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
7.系統配置規劃。
8.系統維護規劃。
9.申請補助金額。
10.計畫執行能力
11.教育示範及推廣效益(半額補助申請案)
12.示範效果及實際使用效益(偏遠及離島緊急防災系統設置補助申請案)
13.附件
(1)設置地點建物及土地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2)設置建物、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人使用六年以上之文件。若建物為集合住宅則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書。
(3)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執照影本,若為個人申請者則附身分證影本。
(4)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5)其餘申請設置計畫書要求之系統資料。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設置地點應日照良好,避免蔭影遮蔽。
2.申請系統設置必須符合政府建築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3.申請設置之系統產品及設計施工,應考慮空間、日照方位、天候、溫度、防潮等因素。
4.偏遠及離島地區太陽光電發電緊急防災系統設置地點,建議考量緊急救災使用效益、該地點遇災害是 否安全並可發揮災害救助或收容效益、能源教育與示範效果等因素。
(四)合約簽定
獲核定補助之申請者,必須履行下列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並獲執行單位同意者外,於接獲通知申請案核定日起最遲二個月內辦理簽訂合約,逾期視同放棄。
A.應盡義務
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之建造,並於顯明處標示「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字樣。
應配合執行五年之示範展示、實地測試,並每半年申報六個月之生產營運資料,包括電能之生產、回售資料及故障頻率等測試數據及使用狀況調查。
應接受作業承辦機構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數據之收集。
應履行維持系統安全運轉及維修之義務。
對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其系統設計、施工安裝、竣工後之運轉、維護暨系統之一切安全管理,概由申請人負責。
B.履約保証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供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保證期間五年,履約保證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者,得提供該機關(構)之履約保證函替代。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一人(含)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五年。
C.違約處理
經濟部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之設置及利用情形,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局應依約追回全部或部份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未能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建造者。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者。
未能依約配合示範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作業承辦機構催告限期履行,仍未履行者。
(五)申請補助款核撥
受補助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依約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補助款之請款事宜。補助款之計算,以查核結果核算之;最高不得逾本要點發電系統設置補助標準之上限。
申請撥款文件:
A.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B.補助款領據。
C.系統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
D.履約保證文件。
E.系統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F.依建築法取得之使用執照影本(免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者免附)。
G.台電電源引接同意文件影本(獨立系統者或經台電認定免申請引接同意 者免附)。
H.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文件影本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件影本。